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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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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秘書、專員、技正、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約聘 (僱) 等人員,各承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第 18 條,專門委員、秘書、專員、技正、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約聘 (僱)等人員,各承主管之命,處理業務。這表示這些職位的人員必須根據其主管的指示來處理相應的業務。例如,專門委員可能被指派參與監管金融機構的相關工作,而科員可能負責處理文件和文件管理等工作。具體的職責安排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指示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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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第 18 條規定:「專門委員、秘書、專員、技正、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約聘 (僱) 等人員,各承主管之命,處理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