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設綜合規劃處、法律事務處、國際業務處、資訊管理處、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各處室得視業務之需要,設科辦事。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第6條,該規程列舉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的各個單位,包括綜合規劃處、法律事務處、國際業務處、資訊管理處、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以及政風室。根據業務需要,各處室可以再設立科辦事。這些單位的職掌和職責在該規程中沒有進一步的解釋。然而,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網站資訊,這些單位負責監督和管理金融機構的業務,包括規劃和制定相關政策、法律事務、國際業務、資訊管理、秘書事務、人事管理、財務管理以及政風事務等。這些單位的設立是為了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定運作和遵守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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