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規劃處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 第一科: (一) 關於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研擬、建議及協調事項。 (二) 關於金融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改進事項。 (三) 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會議交辦之專案研議事項。 (四) 其他有關金融規劃及研究分析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二、 第二科: (一) 關於國內、國際及大陸金融動態之資訊蒐集、研究及分析事項。 (二) 關於本會出版書刊之編輯、繕校、供給及交換事項。 (三)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四) 關於本處其他相關業務。 (五) 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第 7 條,該規程主要規定了綜合規劃處的職掌,包括綜規處下設的第一科和第二科所負責的事項。 根據該規程的第一科內容,該科負責以下事項: 1. 關於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研擬、建議及協調事項。 2. 關於金融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改進事項。 3. 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會議交辦之專案研議事項。 4. 其他有關金融規劃及研究分析事項。 5. 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該規程的第二科內容,該科負責以下事項: 1. 關於國內、國際及大陸金融動態之資訊蒐集、研究及分析事項。 2. 關於本會出版書刊之編輯、繕校、供給及交換事項。 3.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4. 關於本處其他相關業務。 5. 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上述內容,該處的職掌主要包括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的研擬與建議、金融業務的研究發展與改進、金融規劃及研究分析、國內外金融動態的資訊蒐集與分析、出版書刊的編輯供應、施政計畫和預算的編制與執行情形的管制等任務。 參考資料: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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