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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十節 公債及借款

§ 341

34
  1. 各級政府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
  2. 前項公債及借款未償餘額之限額,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辦理。
  3. 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之准。
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