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4條的規定: 1. 各級政府必須依法律的規定或議會的議決,才能發行公債或進行一年以上的國內或國外借款。這意味著政府在進行財政活動時必須遵守法律的程序和規定。 2. 前項所提到的公債和借款,在未還清的情況下,有一定的限額,這些限額應根據公共債務法的規定來處理。具體的規定需要參考公共債務法的相關內容。 3. 如果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必須先經過中央政府的核准。這表示地方政府不能單獨在國外進行財政活動,需要主管機關的許可。
各級政府之一切支出非經預算程序不得為之。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賒借。 各級地方政府對於外資之賒借,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 前項公債及借款未償餘額之限額,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辦理。 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第十節節名之修正,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公債及借款應有一定比例規範,經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三四號解釋意旨,業已完成公共債務法之制定,爰配合增訂第二項。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為劃一法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各級政府之一切支出非經預算程序不得為之。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賒借。 各級地方政府對於外資之賒借,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一、為配合第十節節名之修正,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公債及借款應有一定比例規範,經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三四號解釋意旨,業已完成公共債務法之制定,爰配合增訂第二項。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為劃一法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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