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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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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政府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
  2. 2.前項公債及借款未償餘額之限額,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辦理。
  3. 3.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之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4條的規定: 1. 各級政府必須依法律的規定或議會的議決,才能發行公債或進行一年以上的國內或國外借款。這意味著政府在進行財政活動時必須遵守法律的程序和規定。 2. 前項所提到的公債和借款,在未還清的情況下,有一定的限額,這些限額應根據公共債務法的規定來處理。具體的規定需要參考公共債務法的相關內容。 3. 如果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必須先經過中央政府的核准。這表示地方政府不能單獨在國外進行財政活動,需要主管機關的許可。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400529 制定)

各級政府之一切支出非經預算程序不得為之。

(0540423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賒借。   各級地方政府對於外資之賒借,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0880113 修正)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   前項公債及借款未償餘額之限額,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辦理。   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第十節節名之修正,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公債及借款應有一定比例規範,經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三四號解釋意旨,業已完成公共債務法之制定,爰配合增訂第二項。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為劃一法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0400529 制定)

各級政府之一切支出非經預算程序不得為之。

(0540423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賒借。   各級地方政府對於外資之賒借,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0880113 修正)

一、為配合第十節節名之修正,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公債及借款應有一定比例規範,經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三四號解釋意旨,業已完成公共債務法之制定,爰配合增訂第二項。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為劃一法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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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4 條規定:「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前項公債及借款未償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