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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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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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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罰款及賠償收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4 年 12 月 03 日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四節 罰款及賠償收入
§ 23
共 1 條
第 23 條
罰款及賠償收入歸入公庫
開啟 ›
依法收入之
罰金
、
罰鍰
或
沒收
、
沒入
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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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工程受益費收入
§ 22
下一節 →
第五節 規費收入
§ 24–25
回 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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