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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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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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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規費收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4 年 12 月 03 日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五節 規費收入
§ 24–25
共 2 條
第 24 條
司法、考試與行政機關之徵收規費
開啟 ›
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
行政機關
徵收
規費
,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
非
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
第 25 條
各事業機構之徵收規費
開啟 ›
各事業機構
徵收
規費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該管最高級機關
核定
,並應經過預算程序,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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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罰款及賠償收入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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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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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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