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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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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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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信託管理收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4 年 12 月 03 日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六節 信託管理收入
§ 26
共 1 條
第 26 條
信託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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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依法為信託管理或受委託代辦時,得收信託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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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規費收入
§ 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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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財產收入
§ 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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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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