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依法為信託管理或受委託代辦時,得收信託管理費。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6 條規定了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在進行信託管理或受委託代辦時可以收取信託管理費。具體收費標準及範圍等辦法由各級政府所在地的管理局擬定,並需報請國科會核定。根據該條規定,信託管理費可以用於園區及周邊公共設施的建設與維護安全和環境品質的工作。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和管理費徵收辦法,園區事業和金融機構需要申報管理費,並依照相應的程序和期限繳納。此外,根據相關規定,特定情況下的收入,如銷貨退回或折讓、代收代付、出售固定資產或廢料、樣品贈送、利息收入、融資租賃等,可免除或退還相應的管理費。 (參考資料: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管理費徵收辦法)
各級政府所有財產之孳息,財產之售價及資本之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依法為信託管理或受委託代辦時,得收信託管理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級政府所有財產之孳息,財產之售價及資本之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依法為信託管理或受委託代辦時,得收信託管理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