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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27財產收入歸入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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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所有財產之孳息、財產之售價及資本之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7條,各級政府所有財產的孳息、財產的售價以及資本的收回,除非法律有另外的規定,應該分別歸入各級政府的公庫。這表示政府所擁有的財產所產生的收入,包括利息、租金、出售所得等,都應該納入政府的公庫中管理和運用。這條法律旨在確保政府財產的運用和收益能夠有效地供應公共事務和公共服務的財政需求。在該法條中,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或案例。

立法沿革 2

(0400529 制定)

各級政府出售不動產或重要財產,依法律之規定,公務機關對於所有財產孳生之物品與其應用物品中之剩餘或廢棄物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按時價出售。

(0540423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所有財產之孳息、財產之售價及資本之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00529 制定)

各級政府出售不動產或重要財產,依法律之規定,公務機關對於所有財產孳生之物品與其應用物品中之剩餘或廢棄物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按時價出售。

(0540423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所有財產之孳息、財產之售價及資本之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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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7 條規定:「各級政府所有財產之孳息、財產之售價及資本之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