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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27 條(財產收入歸入公庫)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所有財產之孳息、財產之售價及資本之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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