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出售不動產或重要財產,依法律之規定,公務機關對於所有財產孳生之物品與其應用物品中之剩餘或廢棄物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按時價出售。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8條,各級政府在出售不動產或重要財產時,公務機關對於這些財產所產生的物品和其應用物品中的剩餘或廢棄物品,在法律未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提交給上級主管機關審核並按照當時的市價出售。 這意味著,在政府機關出售不動產或重要財產時,如果存在與這些財產相關的物品或產生的剩餘物品,公務機關在确保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以當時市價出售這些物品。例如,政府機關在出售一個建物的同時,如果有附帶的設備或家具,公務機關可以按照市價出售這些附帶物品。
各級政府所有營業之盈餘,所受之捐獻或贈與及其他合法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各級政府出售不動產或重要財產,依法律之規定。公務機關對於所有財產孳生之物品與其應用物品中之剩餘或廢棄物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按時價出售。
各級政府所有營業之盈餘,所受之捐獻或贈與及其他合法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各級政府出售不動產或重要財產,依法律之規定。公務機關對於所有財產孳生之物品與其應用物品中之剩餘或廢棄物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按時價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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