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28 條(按時價出售財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出售不動產或重要財產,依法律之規定,公務機關對於所有財產孳生之物品與其應用物品中之剩餘或廢棄物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按時價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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