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及第十三章有關各條之規定制定之。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一章 總綱
§ 1–5共 5 條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調劑及分類,依本法之規定。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下:
一、中央。
二、直轄市。
三、縣、市 「以下簡稱縣(市)」。
四、鄉、鎮及縣轄市 「以下簡稱鄉(鎮、市)」 。
(刪除)
對於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監督,依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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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共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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