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下: 一、中央。 二、直轄市。 三、縣、市 「以下簡稱縣(市)」。 四、鄉、鎮及縣轄市 「以下簡稱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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