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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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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下: 一、中央。 二、直轄市。 三、縣、市 「以下簡稱縣(市)」。 四、鄉、鎮及縣轄市 「以下簡稱鄉(鎮、市)」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條的規定,全國的財政收支系統被劃分為四個層級:中央、直轄市、縣(市)和鄉(鎮、市)。 這意味著中央政府擁有最高層級的財政收支權限。直轄市是獨立於縣(市)的特殊政治地位,擁有自己的財政收支權限。而縣(市)則是獨立於鄉(鎮、市)的行政單位,同樣擁有自己的財政收支權限。 鄉(鎮、市)則是最低層級的行政單位,其財政收支權限屬於縣(市)的管轄範圍。這也意味著鄉(鎮、市)的財政收入和支出都需要經過縣(市)的監督和管理。 參考資料: 財政收支劃分法。

立法沿革 3

(0400529 制定)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左:   一、中央。   二、省及直轄市。   三、縣市及相當於縣市之局。   鄉鎮財政,包括於縣財政內,其收支應分編單位預算,列入縣總預算內,縣依法律實施自治後,鄉鎮財政應由縣議會依據有關自治法律規定之。

(0540423 全文修正)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左:   一、中央。   二、省及直轄市。   三、縣市及相當於縣市之局。   鄉鎮財政包括於縣財政內,其收支應分編單位預算,列入縣總預算內,縣依法律實施自治後,鄉鎮財政應由縣議會依據有關自治法律規定之。

(0880113 修正)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下:   一、中央。   二、直轄市。   三、縣、市「以下簡稱縣(市)」。   四、鄉、鎮及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

立法理由一、配合「地方制度法」草案相關規劃,修正全國財政收支系統。   二、依現行省縣自治法規定,鄉(鎮、市)已為獨立之財政層級,另「地方制度法」亦將其列為自治法人,爰增列其為獨立之財政層級,並明定其稅課收入之分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00529 制定)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左:   一、中央。   二、省及直轄市。   三、縣市及相當於縣市之局。   鄉鎮財政,包括於縣財政內,其收支應分編單位預算,列入縣總預算內,縣依法律實施自治後,鄉鎮財政應由縣議會依據有關自治法律規定之。

(0540423 全文修正)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左:   一、中央。   二、省及直轄市。   三、縣市及相當於縣市之局。   鄉鎮財政包括於縣財政內,其收支應分編單位預算,列入縣總預算內,縣依法律實施自治後,鄉鎮財政應由縣議會依據有關自治法律規定之。

(0880113 修正)

一、配合「地方制度法」草案相關規劃,修正全國財政收支系統。   二、依現行省縣自治法規定,鄉(鎮、市)已為獨立之財政層級,另「地方制度法」亦將其列為自治法人,爰增列其為獨立之財政層級,並明定其稅課收入之分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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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 條規定:「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下: 一、中央。 二、直轄市。 三、縣、市 「以下簡稱縣(市)」。 四、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