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下: 一、中央。 二、直轄市。 三、縣、市 「以下簡稱縣(市)」。 四、鄉、鎮及縣轄市 「以下簡稱鄉(鎮、市)」 。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條的規定,全國的財政收支系統被劃分為四個層級:中央、直轄市、縣(市)和鄉(鎮、市)。 這意味著中央政府擁有最高層級的財政收支權限。直轄市是獨立於縣(市)的特殊政治地位,擁有自己的財政收支權限。而縣(市)則是獨立於鄉(鎮、市)的行政單位,同樣擁有自己的財政收支權限。 鄉(鎮、市)則是最低層級的行政單位,其財政收支權限屬於縣(市)的管轄範圍。這也意味著鄉(鎮、市)的財政收入和支出都需要經過縣(市)的監督和管理。 參考資料: 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左: 一、中央。 二、省及直轄市。 三、縣市及相當於縣市之局。 鄉鎮財政,包括於縣財政內,其收支應分編單位預算,列入縣總預算內,縣依法律實施自治後,鄉鎮財政應由縣議會依據有關自治法律規定之。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左: 一、中央。 二、省及直轄市。 三、縣市及相當於縣市之局。 鄉鎮財政包括於縣財政內,其收支應分編單位預算,列入縣總預算內,縣依法律實施自治後,鄉鎮財政應由縣議會依據有關自治法律規定之。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下: 一、中央。 二、直轄市。 三、縣、市「以下簡稱縣(市)」。 四、鄉、鎮及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
立法理由一、配合「地方制度法」草案相關規劃,修正全國財政收支系統。 二、依現行省縣自治法規定,鄉(鎮、市)已為獨立之財政層級,另「地方制度法」亦將其列為自治法人,爰增列其為獨立之財政層級,並明定其稅課收入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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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左: 一、中央。 二、省及直轄市。 三、縣市及相當於縣市之局。 鄉鎮財政,包括於縣財政內,其收支應分編單位預算,列入縣總預算內,縣依法律實施自治後,鄉鎮財政應由縣議會依據有關自治法律規定之。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左: 一、中央。 二、省及直轄市。 三、縣市及相當於縣市之局。 鄉鎮財政包括於縣財政內,其收支應分編單位預算,列入縣總預算內,縣依法律實施自治後,鄉鎮財政應由縣議會依據有關自治法律規定之。
一、配合「地方制度法」草案相關規劃,修正全國財政收支系統。 二、依現行省縣自治法規定,鄉(鎮、市)已為獨立之財政層級,另「地方制度法」亦將其列為自治法人,爰增列其為獨立之財政層級,並明定其稅課收入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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