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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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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必須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規定進行分類。根據最新修訂的財政收支劃分法,附表一包括了各級政府的收入項目,例如稅收和其他收入;附表二則包括了各級政府的支出項目,例如工資、福利、設備購置等費用。這些分類表的目的是為了提供一個統一的標準,讓各級政府能夠按照相同的規則進行財政收支的統計和報告。這樣可以保證財政資源的使用和分配是合理、透明和可比的。 參考資料: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收支劃分法修訂說明。

立法沿革 4

(0400529 制定)

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分類,依附表一、附表二之所定。

(0540423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分類,依附表一、附表二之所定。

(0880113 修正)

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分類,依附表一、附表二之所定。

立法理由本條條文未修正,修正本條附表資料。

(1131220 刪除)

(刪除)   附表一(刪除)   附表二(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預算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入來源科目之名稱及分類,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歲出政事別之名稱及其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故有關原附表一、二之收入及支出分類表,其功能僅係作為預算編製歲入、歲出科目名稱及其分類之參考。   三、又因收入名稱及分類,於本法第二章各節已有例示,且附表一之收入分類表僅係依政府別重新歸納,有重複規定之虞,至於支出分類及名稱,目前實務預算編製,中央與縣(市)預算歲出政事別均係依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以及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辦理,本法原附表二之支出分類表已與上開各項規範不符。   四、綜上,原附表一之收入分類表及附表二之支出分類表並無實益,宜予刪除,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00529 制定)

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分類,依附表一、附表二之所定。

(0540423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分類,依附表一、附表二之所定。

(0880113 修正)

本條條文未修正,修正本條附表資料。

(1131220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依預算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入來源科目之名稱及分類,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歲出政事別之名稱及其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故有關原附表一、二之收入及支出分類表,其功能僅係作為預算編製歲入、歲出科目名稱及其分類之參考。   三、又因收入名稱及分類,於本法第二章各節已有例示,且附表一之收入分類表僅係依政府別重新歸納,有重複規定之虞,至於支出分類及名稱,目前實務預算編製,中央與縣(市)預算歲出政事別均係依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以及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辦理,本法原附表二之支出分類表已與上開各項規範不符。   四、綜上,原附表一之收入分類表及附表二之支出分類表並無實益,宜予刪除,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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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4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