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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必須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規定進行分類。根據最新修訂的財政收支劃分法,附表一包括了各級政府的收入項目,例如稅收和其他收入;附表二則包括了各級政府的支出項目,例如工資、福利、設備購置等費用。這些分類表的目的是為了提供一個統一的標準,讓各級政府能夠按照相同的規則進行財政收支的統計和報告。這樣可以保證財政資源的使用和分配是合理、透明和可比的。 參考資料: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收支劃分法修訂說明。
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分類,依附表一、附表二之所定。
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分類,依附表一、附表二之所定。
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分類,依附表一、附表二之所定。
立法理由本條條文未修正,修正本條附表資料。
(刪除) 附表一(刪除) 附表二(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預算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入來源科目之名稱及分類,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歲出政事別之名稱及其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故有關原附表一、二之收入及支出分類表,其功能僅係作為預算編製歲入、歲出科目名稱及其分類之參考。 三、又因收入名稱及分類,於本法第二章各節已有例示,且附表一之收入分類表僅係依政府別重新歸納,有重複規定之虞,至於支出分類及名稱,目前實務預算編製,中央與縣(市)預算歲出政事別均係依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以及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辦理,本法原附表二之支出分類表已與上開各項規範不符。 四、綜上,原附表一之收入分類表及附表二之支出分類表並無實益,宜予刪除,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分類,依附表一、附表二之所定。
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分類,依附表一、附表二之所定。
本條條文未修正,修正本條附表資料。
一、本條刪除。 二、依預算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入來源科目之名稱及分類,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歲出政事別之名稱及其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故有關原附表一、二之收入及支出分類表,其功能僅係作為預算編製歲入、歲出科目名稱及其分類之參考。 三、又因收入名稱及分類,於本法第二章各節已有例示,且附表一之收入分類表僅係依政府別重新歸納,有重複規定之虞,至於支出分類及名稱,目前實務預算編製,中央與縣(市)預算歲出政事別均係依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以及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辦理,本法原附表二之支出分類表已與上開各項規範不符。 四、綜上,原附表一之收入分類表及附表二之支出分類表並無實益,宜予刪除,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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