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調劑及分類,依本法之規定。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劃分、調劑和分類,都必須依據本法的規定進行。這意味著財政收支的分配、調整和分類都必須遵從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例如,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中央政府必須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來制定財政收支的劃分和調劑政策,地方政府則需按照中央立法和地方法規的規定來執行財政收支劃分。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調劑及分類,依本法之規定。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財收收支之劃分、調劑及分類,依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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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調劑及分類,依本法之規定。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財收收支之劃分、調劑及分類,依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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