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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29營業盈餘捐獻贈與及其他收入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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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所有營業之盈餘,所受之捐獻或贈與及其他合法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9條,各級政府所得的營業盈餘、捐獻或贈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的公庫。這意味著政府所有的盈餘和收入都應該進入公庫,以供公共支出使用。 例如,某個地方政府經營了一個公共交通系統,並且該系統產生了盈餘收入。根據這項法律,該地方政府應將這些盈餘收入歸入公庫,以供其他公共服務的支出使用。同樣地,如果政府收到了捐獻或贈與,這些款項也應該進入公庫,以支持政府的運作和各項公共事業。

立法沿革 2

(0400529 制定)

各省市執行憲法第一0九條第一項有關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決議,由國庫補助之。

(0540423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所有營業之盈餘,所受之捐獻或贈與及其他合法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 贈與名詞
(0400529 制定)

各省市執行憲法第一0九條第一項有關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決議,由國庫補助之。

(0540423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所有營業之盈餘,所受之捐獻或贈與及其他合法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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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9 條規定:「各級政府所有營業之盈餘,所受之捐獻或贈與及其他合法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