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所有營業之盈餘,所受之捐獻或贈與及其他合法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9條,各級政府所得的營業盈餘、捐獻或贈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的公庫。這意味著政府所有的盈餘和收入都應該進入公庫,以供公共支出使用。 例如,某個地方政府經營了一個公共交通系統,並且該系統產生了盈餘收入。根據這項法律,該地方政府應將這些盈餘收入歸入公庫,以供其他公共服務的支出使用。同樣地,如果政府收到了捐獻或贈與,這些款項也應該進入公庫,以支持政府的運作和各項公共事業。
各省市執行憲法第一0九條第一項有關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決議,由國庫補助之。
各級政府所有營業之盈餘,所受之捐獻或贈與及其他合法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各省市執行憲法第一0九條第一項有關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決議,由國庫補助之。
各級政府所有營業之盈餘,所受之捐獻或贈與及其他合法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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