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財政收支劃分法30

快速跳轉
  1. 1.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2. 2.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3. 3.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編列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規定了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進行補助的限制和辦法。 根據第30條第1項,中央政府可以補助地方政府,但有以下限制: 1.計劃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的計劃項目。 例如,一個跨越多個縣市或直轄市的大型建設計劃,如果計劃內容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中央政府可以考慮補助地方政府。 2.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的建設計劃。 例如,一個建設計劃跨越了多個直轄市、縣市或二個以上的縣市,中央政府可以考慮補助地方政府。 3.具有示範性作用的重大建設計劃。 例如,一個重大建設計劃具有示範性的作用,可以對其他地方政府進行借鏡和參考,中央政府可以考慮補助地方政府。 4.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要地方政府配合辦理的事項。 例如,為了配合中央政府的重大政策或建設,需要地方政府進行配合,中央政府可以考慮補助地方政府。 根據第30條第2項,補助的辦法由行政院另行制定。 參考資料: - 財政收支劃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00001) - 政府網站-財政法規查詢 (https://law.moj.gov.tw/Gazette/Index) - 行政院網站 (https://www.ey.gov.tw/)

立法沿革 4

(0400529 制定)

中央為謀省與省間之經濟平衡發展,應依憲法第一四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貧瘠之省酌予補助。

(0540423 全文修正)

各省市執行憲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有關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決議,由國庫補助之。

(0880113 修正)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立法理由由於本次本法之修正,已將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擴大,並就各縣(市)政府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入額之差額,計算各縣(市)間應分配之比率予以分配之,另將原屬省稅之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及原屬縣(市)稅分給省之百分之二十土地增值稅,均改歸縣(市),對於增加各縣(市)政府之自有財源具有莫大助益。故有關中央原編列對地方之補助款,無論是補助項目、金額或比例,均勢須配合作大幅縮減,以兼顧中央財政負擔能力,爰加以修正之。

(1131220 修正)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編列數。

立法理由增訂第三項,保障地方政府獲配一般性補助款水準,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應至少維持本次修法前水準。

  • 名詞
(0400529 制定)

中央為謀省與省間之經濟平衡發展,應依憲法第一四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貧瘠之省酌予補助。

(0540423 全文修正)

各省市執行憲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有關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決議,由國庫補助之。

(0880113 修正)

由於本次本法之修正,已將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擴大,並就各縣(市)政府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入額之差額,計算各縣(市)間應分配之比率予以分配之,另將原屬省稅之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及原屬縣(市)稅分給省之百分之二十土地增值稅,均改歸縣(市),對於增加各縣(市)政府之自有財源具有莫大助益。故有關中央原編列對地方之補助款,無論是補助項目、金額或比例,均勢須配合作大幅縮減,以兼顧中央財政負擔能力,爰加以修正之。

(1131220 修正)

增訂第三項,保障地方政府獲配一般性補助款水準,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應至少維持本次修法前水準。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0 條規定:「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