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 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 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編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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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搭配規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yuanjyun
2 years ago
我準備吿人
🔴補助款
1.一般性補助:一般性建設計畫
2.指定用途計劃型補助:指定性施政計畫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