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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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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補助及協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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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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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
蓋
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編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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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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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收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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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稅課收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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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獨占及專賣收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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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工程受益費收入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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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罰款及賠償收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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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規費收入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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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信託管理收入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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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財產收入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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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營業盈餘捐獻贈與及其他收入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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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補助及協助收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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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公債及借款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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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支出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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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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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jyun
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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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款 1.一般性補助:一般性建設計畫 2.指定用途計劃型補助:指定性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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