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為謀鄉(鎮、市)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鄉(鎮、市)得酌予補助;其補助辦法,由縣政府另定之。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1條規定,縣為了促進鄉鎮市之間的經濟平衡發展,可以對鄉鎮市提供補助。具體的補助辦法由縣政府另行制定。這意味著縣政府有權根據當地的經濟情況和需求,制定相應的補助政策和辦法,以促進鄉鎮市的發展和改善經濟平衡。這也符合地方制度法對於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事項和財政運作的規定。
省為謀縣(市)(局)與縣(市)(局)間之經濟平衡發展,應依憲法第一四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對於貧瘠之縣(市)(局)酌予補助。
中央為謀省與省間之經濟平衡發展,應依憲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貧瘠之省酌予補助。
縣為謀鄉(鎮、市)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鄉(鎮、市)得酌予補助;其補助辦法,由縣政府另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中央得就特定建設事項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授權行政院另定補助辦法,經考量縣政府對於其所屬之鄉(鎮、市)亦有補助之必要,爰授權縣政府另定補助辦法補助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省為謀縣(市)(局)與縣(市)(局)間之經濟平衡發展,應依憲法第一四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對於貧瘠之縣(市)(局)酌予補助。
中央為謀省與省間之經濟平衡發展,應依憲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貧瘠之省酌予補助。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中央得就特定建設事項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授權行政院另定補助辦法,經考量縣政府對於其所屬之鄉(鎮、市)亦有補助之必要,爰授權縣政府另定補助辦法補助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