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對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2 條我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釋義或範例。
各上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對財力較優之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前項協助金應列入各該下級政府之預算內。
省為謀縣(市)(局)與縣(市)(局)間之經濟平衡發展,應依憲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對於貧瘠之縣(市)(局)酌予補助。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全國財政收支系統調整,予以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上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對財力較優之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前項協助金應列入各該下級政府之預算內。
省為謀縣(市)(局)與縣(市)(局)間之經濟平衡發展,應依憲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對於貧瘠之縣(市)(局)酌予補助。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全國財政收支系統調整,予以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