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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33自下級政府取得協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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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上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對財力較優之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2. 2.前項協助金,應列入各該下級政府之預算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3條,各上級政府可以根據特殊需要向財力較好的下級政府提供協助金。這些協助金應該要列入該下級政府的預算內。在這個條文中,沒有進一步的款項或細節可以解釋。目前沒有找到與此條文相關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2

(0400529 制定)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曾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賒借。   省市縣政府對於外資之賒借,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0540423 全文修正)

各上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對財力較優之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前項協助金,應列入各該下級政府之預算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00529 制定)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曾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賒借。   省市縣政府對於外資之賒借,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0540423 全文修正)

各上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對財力較優之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前項協助金,應列入各該下級政府之預算內。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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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3 條規定:「各上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對財力較優之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前項協助金,應列入各該下級政府之預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