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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3 條(自下級政府取得協助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上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對財力較優之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2. 前項協助金,應列入各該下級政府之預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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