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3條,各上級政府可以根據特殊需要向財力較好的下級政府提供協助金。這些協助金應該要列入該下級政府的預算內。在這個條文中,沒有進一步的款項或細節可以解釋。目前沒有找到與此條文相關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曾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賒借。 省市縣政府對於外資之賒借,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各上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對財力較優之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前項協助金,應列入各該下級政府之預算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曾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賒借。 省市縣政府對於外資之賒借,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各上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對財力較優之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前項協助金,應列入各該下級政府之預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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