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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25各事業機構之徵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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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事業機構徵收規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該管最高級機關核定,並應經過預算程序,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5條規定,各事業機構徵收規費時,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外,必須經由管轄該事業機構的最高級機關核定,並且需要經過預算程序,最終將所徵收的規費分別納入各級政府的公庫中。這表示進行規費徵收的事業機構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和授權才能進行,並且所徵收的費用也必須依法納入政府公庫。這條法規確保了規費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400529 制定)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依法為信託管理或受委託代辦時,得收信託管理費。

(0540423 全文修正)

各事業機構徵收規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該管最高級機關核定,並應經過預算程序,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 徵收名詞
  • 規費名詞
  • 核定名詞
(0400529 制定)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依法為信託管理或受委託代辦時,得收信託管理費。

(0540423 全文修正)

各事業機構徵收規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該管最高級機關核定,並應經過預算程序,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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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5 條規定:「各事業機構徵收規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該管最高級機關核定,並應經過預算程序,分別歸入各級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