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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24司法、考試與行政機關之徵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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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4條規定了司法機關、考試機關以及各級政府行政機關徵收規費的原則。根據該法條,這些機關在徵收規費時必須遵循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則需要先經過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的決議方可進行徵收。 以司法機關為例,根據該法條規定,徵收規費的條件必須由法律所規定。舉例來說,最高法院在處理案件時所收取的訴訟費用,必須依據《訴訟費用法》所規定的金額和程序進行徵收。如果司法機關在徵收規費時沒有遵循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即使有其他基於行政上的考量,也是違反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4條的規定,該徵收行為是不合法的。 參考資料: - 財政收支劃分法(最新修正日期:2018年3月6日) - 訴訟費用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5月29日)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2

(0400529 制定)

各事業機構徵收規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該管最高級機關核定,並應經過預算程序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0540423 全文修正)

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

  • 行政機關名詞
  • 徵收名詞
  • 規費名詞
  • 名詞
(0400529 制定)

各事業機構徵收規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該管最高級機關核定,並應經過預算程序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0540423 全文修正)

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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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4 條規定:「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