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4條規定了司法機關、考試機關以及各級政府行政機關徵收規費的原則。根據該法條,這些機關在徵收規費時必須遵循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則需要先經過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的決議方可進行徵收。 以司法機關為例,根據該法條規定,徵收規費的條件必須由法律所規定。舉例來說,最高法院在處理案件時所收取的訴訟費用,必須依據《訴訟費用法》所規定的金額和程序進行徵收。如果司法機關在徵收規費時沒有遵循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即使有其他基於行政上的考量,也是違反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4條的規定,該徵收行為是不合法的。 參考資料: - 財政收支劃分法(最新修正日期:2018年3月6日) - 訴訟費用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5月29日)
各事業機構徵收規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該管最高級機關核定,並應經過預算程序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
各事業機構徵收規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該管最高級機關核定,並應經過預算程序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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