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3 條的規定,依法收取的罰金、罰鍰、沒收財物和賠償款項的收入(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應該分別歸入各級政府的公庫。 參考資料: -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3 條
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征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征收之。
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征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征收之。
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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