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23 條(罰款及賠償收入歸入公庫)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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