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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23罰款及賠償收入歸入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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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3 條的規定,依法收取的罰金、罰鍰、沒收財物和賠償款項的收入(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應該分別歸入各級政府的公庫。 參考資料: -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3 條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400529 制定)

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征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征收之。

(0540423 全文修正)

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 罰金名詞
  • 罰鍰名詞
  • 沒收名詞
  • 沒入名詞
(0400529 制定)

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征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征收之。

(0540423 全文修正)

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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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3 條規定:「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