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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22徵收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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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內對於因道路、堤防、溝、碼頭、港口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而直接享受利益之不動產或受益之船舶,得徵收工程受益費。
  2. 2.前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各該工程直接與間接實際所費之數額為限;若其工程之經費出於賒借時,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賒借之資金及其利息之償付清楚為限;但該項工程須繼續維持保養者,得依其需要繼續徵收。
  3. 3.工程之舉辦與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均應經過預算程序始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2條,各級政府在管轄區內有權對於因道路、堤防、溝渠、碼頭、港口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而直接或間接受益的不動產或船舶,進行工程受益費的徵收。 根據該法第2條,工程受益費的徵收金額受到該工程實際所需費用的限制。如果工程經費是借款形式,那麼工程受益費的徵收僅限於償還借款和利息;然而,如果該工程需要持續維護,則可根據需要繼續徵收。 該法第3條明確規定,工程的舉辦和工程受益費的徵收必須通過預算程序進行。 舉例來說,假設某地政府興建了一座新的道路,提高了該區域的交通便利性,直接為該地區的居民帶來了利益。根據這項法規,政府可以徵收工程受益費,以補償工程所產生的成本並維持道路的運作與維護。在徵收工程受益費時,政府需要按照預算程序進行,確定實際所需費用和徵收的金額。

立法沿革 2

(0400529 制定)

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0540423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內對於因道路、堤防、溝渠、碼頭、港口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而直接享受利益之不動產或受益之船舶,得徵收工程受益費。   前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各該工程直接與間接實際所費之數額為限;若其工程之經費出於賒借時,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賒借之資金及其利息之償付清楚為限。但該項工程須繼續維持保養者,得依其需要繼續徵收。   工程之舉辦與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均應經過預算程序始得為之。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徵收名詞
(0400529 制定)

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0540423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內對於因道路、堤防、溝渠、碼頭、港口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而直接享受利益之不動產或受益之船舶,得徵收工程受益費。   前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各該工程直接與間接實際所費之數額為限;若其工程之經費出於賒借時,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賒借之資金及其利息之償付清楚為限。但該項工程須繼續維持保養者,得依其需要繼續徵收。   工程之舉辦與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均應經過預算程序始得為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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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2 條規定:「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內對於因道路、堤防、溝渠、碼頭、港口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而直接享受利益之不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