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為增加國庫收入或節制生產消費,得依法律之規定專賣貨物,並得製造之。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1條的規定,中央政府為了增加國庫收入或者控制生產消費,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專賣某些貨物,並且可以自行生產這些貨物。
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內對於因道路、隄防、溝渠、碼頭、港口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而直接享受利益之不動產或受益之船舶,得征收工程受益費。 前項工程受益費之征收,以各該工程直接與間接實際所費之數額為限,若其工程之經費出於賒借時,其工程受益費之征收,以賒借之資金及其利息之償付清楚為限,但該項工程須繼續維持保養者,得依其需要繼續征收。 工程之舉辦與工程受益費之征收,均應經過預算程序始得為之。
中央政府為增加國庫收入或節制生產消費,得以法律之規定專賣貨物,並得製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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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內對於因道路、隄防、溝渠、碼頭、港口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而直接享受利益之不動產或受益之船舶,得征收工程受益費。 前項工程受益費之征收,以各該工程直接與間接實際所費之數額為限,若其工程之經費出於賒借時,其工程受益費之征收,以賒借之資金及其利息之償付清楚為限,但該項工程須繼續維持保養者,得依其需要繼續征收。 工程之舉辦與工程受益費之征收,均應經過預算程序始得為之。
中央政府為增加國庫收入或節制生產消費,得以法律之規定專賣貨物,並得製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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