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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21中央政府之製造專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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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為增加國庫收入或節制生產消費,得依法律之規定專賣貨物,並得製造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1條的規定,中央政府為了增加國庫收入或者控制生產消費,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專賣某些貨物,並且可以自行生產這些貨物。

立法沿革 2

(0400529 制定)

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內對於因道路、隄防、溝渠、碼頭、港口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而直接享受利益之不動產或受益之船舶,得征收工程受益費。   前項工程受益費之征收,以各該工程直接與間接實際所費之數額為限,若其工程之經費出於賒借時,其工程受益費之征收,以賒借之資金及其利息之償付清楚為限,但該項工程須繼續維持保養者,得依其需要繼續征收。   工程之舉辦與工程受益費之征收,均應經過預算程序始得為之。

(0540423 全文修正)

中央政府為增加國庫收入或節制生產消費,得以法律之規定專賣貨物,並得製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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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0529 制定)

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內對於因道路、隄防、溝渠、碼頭、港口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而直接享受利益之不動產或受益之船舶,得征收工程受益費。   前項工程受益費之征收,以各該工程直接與間接實際所費之數額為限,若其工程之經費出於賒借時,其工程受益費之征收,以賒借之資金及其利息之償付清楚為限,但該項工程須繼續維持保養者,得依其需要繼續征收。   工程之舉辦與工程受益費之征收,均應經過預算程序始得為之。

(0540423 全文修正)

中央政府為增加國庫收入或節制生產消費,得以法律之規定專賣貨物,並得製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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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1 條規定:「中央政府為增加國庫收入或節制生產消費,得依法律之規定專賣貨物,並得製造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