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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20 條(各級政府之經營獨占公用事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政府經法律許可,得經營獨占公用事業,並得依法徵收特許費,准許私人經營。
  2. 地方政府所經營獨占公用事業之供給,以該管區域為限;但經鄰近地方政府之同意得為擴充其供給區域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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