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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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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得經各該級民意機關之立法,舉辦臨時性質之稅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條的字面意思是各級政府為了應對特殊的需求,可以透過各該級的民意機關立法來開徵臨時性質的稅款。根據這個規定,政府可以在特殊情況下制定臨時性的稅法來調動財政資源。 根據我的參考資料,在實際運用時,這個法條通常用於應對緊急狀況或特殊情況下的財政需求。例如,在自然災害發生後,政府可能需要快速調集資金來進行救助和重建工作,因此可能會通過立法開徵臨時性的稅款。

立法沿革 3

(0400529 制定)

各級政府經法律許可,得經營獨占公用事業並得依法征收特許費,准許私人經營。   地方政府所經營獨占公用事業之供給,以該管區域為限,但經鄰近地方政府之同意,得為擴充其供給區域之約定。

(0540423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得經各級議會之立法,舉辦臨時性質之稅課。

(0880113 修正)

各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得經各該級民意機關之立法,舉辦臨時性質之稅課。

立法理由一、本次本法修正已將鄉(鎮、市)改為獨立之財政層級,爰將條文中「議會」修正為「民意機關」,俾能涵蓋鄉(鎮、市)民代表會。

(0400529 制定)

各級政府經法律許可,得經營獨占公用事業並得依法征收特許費,准許私人經營。   地方政府所經營獨占公用事業之供給,以該管區域為限,但經鄰近地方政府之同意,得為擴充其供給區域之約定。

(0540423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得經各級議會之立法,舉辦臨時性質之稅課。

(0880113 修正)

一、本次本法修正已將鄉(鎮、市)改為獨立之財政層級,爰將條文中「議會」修正為「民意機關」,俾能涵蓋鄉(鎮、市)民代表會。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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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9 條規定:「各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得經各該級民意機關之立法,舉辦臨時性質之稅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