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8條的規定: 1. 各級政府在稅課上不得徵收重複或附加稅款,但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按照地方稅法通則的規定徵收附加稅款,則不受此限制。 2. 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入境貨物課徵入境稅或通過稅。 參考資料: - 地方稅法通則 - 財政收支劃分法
各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得經各級議會之立法,舉辦臨時性質之稅課。
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徵或附加;但縣市教育科學文化支出比率,在年度預算中超過憲法規定最低標準百分之三十五部分,經各該縣市議會議決,並報經行政院核准,得在縣市稅課中不超過原稅捐率百分之三十徵收地方教育捐。 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入境貨物課入境稅或通過稅。
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徵或附加。但市、縣教育科學文化支出比率,在年度預算中超過憲法規定最低標準百分之三十五部分,經各該市、縣議會議決,並報經行政院核准,得在本法第十六條所列各縣市稅課中不超過原稅捐率百分之三十徵收地方教育捐。 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入境貨物課入境稅或通過稅。
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徵或附加。但直轄市、縣(市)(局)為籌措教育科學文化支出財源,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在第十六條所列縣(市)(局)稅課中不超過原稅捐率百分之三十徵收地方教育捐。 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入境貨物課入境稅或通過稅。
立法理由為便於寬籌九年國民教育經費,並配合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取消原規定徵收地方教育捐之限制,以資一致。
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徵或附加。但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籌措所需財源,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附加徵收者,不在此限。 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入境貨物課入境稅或通過稅。
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稅課授權縣(市)層報行政院核准,致使執行上有法律適用之困擾,爰為第一項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各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得經各級議會之立法,舉辦臨時性質之稅課。
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徵或附加;但縣市教育科學文化支出比率,在年度預算中超過憲法規定最低標準百分之三十五部分,經各該縣市議會議決,並報經行政院核准,得在縣市稅課中不超過原稅捐率百分之三十徵收地方教育捐。 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入境貨物課入境稅或通過稅。
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徵或附加。但市、縣教育科學文化支出比率,在年度預算中超過憲法規定最低標準百分之三十五部分,經各該市、縣議會議決,並報經行政院核准,得在本法第十六條所列各縣市稅課中不超過原稅捐率百分之三十徵收地方教育捐。 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入境貨物課入境稅或通過稅。
為便於寬籌九年國民教育經費,並配合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取消原規定徵收地方教育捐之限制,以資一致。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稅課授權縣(市)層報行政院核准,致使執行上有法律適用之困擾,爰為第一項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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