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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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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不確定有關「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7 條」的具體內容,因為上述資料中並未包含有關該條文的解釋或內容。

立法沿革 3

(0400529 制定)

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征,非經中央政府核准,不得以任何名目征收附加捐稅。   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入境貨物課入境稅或通過稅。

(0540423 全文修正)

直轄市稅課,除依第十二條規定外,並適用第十六條之規定。

(088011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直轄市及縣(市)稅課收入已合併規定於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中,爰刪除本條。

(0400529 制定)

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征,非經中央政府核准,不得以任何名目征收附加捐稅。   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入境貨物課入境稅或通過稅。

(0540423 全文修正)

直轄市稅課,除依第十二條規定外,並適用第十六條之規定。

(0880113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直轄市及縣(市)稅課收入已合併規定於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中,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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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7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