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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提供的資料,不確定有關「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7 條」的具體內容,因為上述資料中並未包含有關該條文的解釋或內容。
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征,非經中央政府核准,不得以任何名目征收附加捐稅。 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入境貨物課入境稅或通過稅。
直轄市稅課,除依第十二條規定外,並適用第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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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直轄市及縣(市)稅課收入已合併規定於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中,爰刪除本條。
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征,非經中央政府核准,不得以任何名目征收附加捐稅。 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入境貨物課入境稅或通過稅。
直轄市稅課,除依第十二條規定外,並適用第十六條之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直轄市及縣(市)稅課收入已合併規定於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中,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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