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8501 號
要旨
按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本件「關於舞廳、夜總會等管理之改進意見」中,有關許可年費部分,就是否徵收及如予徵收其徵收標準如何等事項,本部無意見。惟 貴部 (經濟部) 如政策上認有徵收之必要,則有關規定之訂定或修正,仍須依前開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按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本件「關於舞廳、夜總會等管理之改進意見」中,有關許可年費部分,就是否徵收及如予徵收其徵收標準如何等事項,本部無意見。惟 貴部 (經濟部) 如政策上認有徵收之必要,則有關規定之訂定或修正,仍須依前開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