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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35支出必經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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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之一切支出,經預算程序不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5條,各級政府的一切支出都必須經過預算程序才能進行。這表示政府在進行支出時,必須依照預算法的要求進行預算編制和審議,並經過相關的程序和程序委員會的審核,最後得到議會的批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政府的財政收支能夠透明公開,符合法律的規定,並確保對公共財政進行有效的管理。例如,如果一個地方政府欲進行一筆支出,其支出事項應在相應的預算案中得到批准後,方可執行。該支出案例亦應在預算程序中公開討論,經過相關委員會的審核和議會的批准,確保符合法律和程序的要求。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400529 制定)

各級政府行政區域內人民行使政權之費用由各該級政府負擔之。

(0540423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之一切支出,非經預算程序不得為之。

  • 名詞
(0400529 制定)

各級政府行政區域內人民行使政權之費用由各該級政府負擔之。

(0540423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之一切支出,非經預算程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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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5 條規定:「各級政府之一切支出,非經預算程序不得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