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5-1條,各級政府在籌劃、編製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和特別預算的時候,應該依照行政院訂定的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來進行。如果地方政府沒有按照預算籌編原則辦理,或者有其他法律允許徵收但未進行徵收的財源,則上級政府應該根據實際情況減少或減撥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並且有成效的地方政府,上級政府可以考慮增加補助款項。 參考資料: - 財政收支劃分法. (2017年). 臺灣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20010
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地方政府未依前項預算籌編原則辦理或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補助款。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趨勢,訂定年度預算籌編原則於概算籌編前分行實施,其內容除訂定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外,並對各級政府收入估計、支出需求之編列以及各級公營事業預算之處理等均作原則性之規定,俾有依循。茲為提升前開預算籌編原則之地位,使其有效發揮控制各級政府預算收支之編列,爰增訂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趨勢,訂定年度預算籌編原則於概算籌編前分行實施,其內容除訂定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外,並對各級政府收入估計、支出需求之編列以及各級公營事業預算之處理等均作原則性之規定,俾有依循。茲為提升前開預算籌編原則之地位,使其有效發揮控制各級政府預算收支之編列,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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