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行政區域內人民行使政權之費用,由各該政府負擔之。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6條的規定,各級政府在行政區域內的人民行使政權所需的費用由各該政府負擔。這表示政府需要為人民行使政權所需的費用提供資金支出。例如,政府可能需要支付選舉費用、公共諮詢活動的開支或其他與民主運作相關的費用。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政府能夠負擔人民行使政權所需的費用,以維護民主制度的運作。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財政部的《財政收支劃分法施行細則》,各級政府在預算編列時需納入相關政權行使費用的預算項目。例如,根據台北市政府的年度預算書,其中包含了選舉管理的費用,這些費用被視為行使政權所需的負擔。同樣地,其他地方政府的預算書中也會包含相關的預算項目,用於支付人民行使政權所需的費用。這些預算項目的編列遵循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確保政府能夠負擔人民行使政權的相關費用。
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左: 一、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 二、由省(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省(市)。 三、由縣(市)(局)立法並執行者,歸縣(市)(局)。 四、上級政府立法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應於立法時明文規定之。 五、由二省(市)縣(市)(局)以上共同辦理者,歸各該省(市)縣(市)(局)比例分擔。
各級政府行政區域內人民行使政權之費用,由各該政府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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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左: 一、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 二、由省(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省(市)。 三、由縣(市)(局)立法並執行者,歸縣(市)(局)。 四、上級政府立法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應於立法時明文規定之。 五、由二省(市)縣(市)(局)以上共同辦理者,歸各該省(市)縣(市)(局)比例分擔。
各級政府行政區域內人民行使政權之費用,由各該政府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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