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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紀律法第 三 章 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

各級政府應具體提出中長期平衡預算之目標年度及相關之歲入、歲出結構調整規劃,並公布於網站。變更時應具體說明變更原因及對於目標之影響。

  1. 各級政府為彌補歲入歲出差短及舉新還舊以外新增債務之舉債額度,應依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辦理。
  2. 前項中央政府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年度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者,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3. 前二項各級政府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1. 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按月編製公共債務報表,按月公布於政府網站。
  2. 各級政府依公共債務法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訂定之債務改善計畫及償債計畫,應於核定後公布之,並按月公布執行情形。

各級政府應按季於網站公布向特種基金調度周轉金額、期間及該特種基金之會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