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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一節 外銷貨物

§ 70–734

70
外銷免稅貨物,應於貨物出廠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免稅照及出口報單副本,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逾期應予補徵。
71
外銷已稅貨物,應於貨物出口後,檢具完稅照及出口報單副本,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72
外銷免稅貨物,於出廠後因故不能出口或退貨改為內銷者,除退運回廠外,應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自行填用完稅照後,始得運銷。
73
應稅貨物供作製造外銷品之原料者,其有關記帳、沖帳、退稅等事項,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之規定辦理。
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