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已稅貨物,應於貨物出口後,檢具完稅照及出口報單副本,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1條的規定,當外銷已稅貨物出口後,必須檢具完稅照及出口報單副本。產製廠商可以使用這些文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稅。此法條確認了外銷已稅貨物的稅款可以退還給廠商,前提是他們提供必要的文件證明出口。這一規定有助於促進出口貿易,減輕廠商的營業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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