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四節 退廠整理或因故變損暨加工精製之貨物

§ 82–865

82
  1. 已稅貨物出廠後,因市場滯銷或其他原因必須退還原廠者,得憑退貨交運單等文件自行退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廠整理:退廠整理後該貨物之品質、外觀、形狀及售價均未變更,准免填完稅照復運出廠。 二、改裝改製:產製廠商應事先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派員到廠查後,憑完稅照退稅或抵繳;改裝改製完竣後,再併同當月份出廠應稅貨物,報繳貨物稅。
  2. 未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廠出廠手續之已稅貨物,應視同新製出廠之貨物,報繳貨物稅。
83
應稅貨物因品質低劣或損壞,退運回廠加工改製,發生損耗者,應報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始得銷。
84
已稅貨物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
85
已稅貨物經銷售使用後,因故退換之新品,仍應依法課徵貨物稅。
86
以已稅貨物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其應納稅款,得憑原完稅照抵繳,並應補徵差額。
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