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已稅貨物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其應納稅款,得憑原完稅照抵繳,並應補徵差額。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6條,已稅貨物加工精製成同品類的應稅貨物,可以使用原完稅照進行抵繳,並需要補徵差額稅款。這表示如果某種已經經過完稅的貨物,在加工製作過程中轉變成了同一種應稅貨物,那麼在計算應納稅款時可以將原完稅照的金額抵銷,但如果使用原完稅照的金額不足以支付應納稅款的話,則需要再額外補繳差額稅款。 以一個例子來說明,如果有一批進口的已稅鉛精煉產品被用來加工製作同一類的應稅鉛製品,並且進行了完稅申報,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6條的規定,可以將原先完稅照的稅款金額抵銷,只需補繳差額稅款。舉例來說,如果原完稅照顯示要繳納100元的稅款,而製作後的應稅鉛製品需要支付150元的稅款,則需要額外補繳50元的差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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