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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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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計稅單位及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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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水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5 年 08 月 18 日
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二節 水泥
§ 30–31
共 2 條
第 30 條
開啟 ›
水泥以公噸為計稅單位;不及一公噸者,比例課徵。
第 31 條
開啟 ›
散裝水泥應有地磅及輸送皮管漏斗等設備,並以使用特製專車確能固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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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橡膠輪胎
§ 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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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飲料品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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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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