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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三節 飲料品

§ 321

32
飲料品以瓶裝、罐裝、盒裝、桶裝或以自動混合販賣機銷售者,其計稅方式如下: 一、瓶裝、罐裝、盒裝者:以打為計稅單位;其另為箱裝者,應折合課徵。 二、桶裝者:以桶為計稅單位。 三、以自動混合販賣機銷售者:應按每桶內裝原料或半成品可混合製成之飲料品,於原料或半成品出廠時課徵。
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