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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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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品以瓶裝、罐裝、盒裝、桶裝或以自動混合販賣機銷售者,其計稅方式如下: 一、瓶裝、罐裝、盒裝者:以打為計稅單位;其另為箱裝者,應折合課徵。 二、桶裝者:以桶為計稅單位。 三、以自動混合販賣機銷售者:應按每桶內裝原料或半成品可混合製成之飲料品,於原料或半成品出廠時課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32條,對於以瓶裝、罐裝、盒裝、桶裝或以自動混合販賣機銷售的飲料品,其計稅方式如下: 一、瓶裝、罐裝、盒裝者:以每打為計稅單位;如果是箱裝的,則應折合計稅。 二、桶裝者:以每桶為計稅單位。 三、以自動混合販賣機銷售者:應根據每桶內裝的原料或半成品可混合製成之飲料品,在原料或半成品出廠時進行稅收徵收。 舉例如下: 如果一家飲料廠以瓶裝方式銷售其產品,每打的計稅單位應計算稅款。另外,如果廠商以桶裝方式銷售飲料,則每桶為計稅單位。最後,如果一家使用自動混合販賣機銷售飲料的廠商,在原料或半成品出廠時應按照每桶內裝原料或半成品可混合製成的飲料品進行稅收徵收。這些規定是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32條所明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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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32 條規定:「飲料品以瓶裝、罐裝、盒裝、桶裝或以自動混合販賣機銷售者,其計稅方式如下: 一、瓶裝、罐裝、盒裝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