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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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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計稅單位及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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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平板玻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5 年 08 月 18 日
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四節 平板玻璃
§ 33–34
共 2 條
第 33 條
開啟 ›
平板玻璃以箱為計稅單位,每箱九點二九平方公尺(一百平方呎);不足一箱者,比例課徵。
第 34 條
開啟 ›
壓克力板製造廠商進口強化玻璃供生產模具用者,應檢具工業
主管機關
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海關申請免稅,海關
核
准後應將資料通報該製造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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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飲料品
§ 32
下一節 →
第五節 油氣類
§ 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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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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