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克力板製造廠商進口強化玻璃供生產模具用者,應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海關申請免稅,海關核准後應將資料通報該製造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34條的規定,如果壓克力板製造廠商進口強化玻璃用於生產模具,並且能提供工業主管機關的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的聲明書,他們可以向海關申請免稅。海關在核准後應該將相關資料通報給該製造廠商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進行查核。 範例參考資料:《貨物稅稽徵規則》中華民國財政部,最後修正日期:200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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