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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一節 國產貨物

§ 47–54-210

47
產製廠商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申報當月份出廠應稅貨物之應納稅額,應一併檢附下列書表: 一、繳款書證明聯。 二、完稅價格計算表。 三、產銷月報表。 四、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 五、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 六、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
48
  1. 產製廠商使用之完稅照、免稅照及臨時運單,得向主管稽徵機關逐月預領備用,其數量以不超過上月使用之數量為限。其不敷使用者,得敘明事由續領。
  2. 產製廠商領用前項之照證後,應妥為保管使用,其有短少者,應即將所短少照證之種類、字軌、號碼,報請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49
產製廠商預領之貨物稅照證,不得轉借或轉售,每月預領之照證如有未經使用剩餘者,得滾存次月繼續使用,但滾存數量應於次月估計預領數內扣除。
51
  1. 產製廠商出廠之應稅或直接外銷免稅之貨物,應按出廠數量逐批填用完稅照或免稅照,其餘免稅或稅款記帳出廠之貨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軍用免稅或其他免稅貨物,應憑主管稽徵機關准文件填用免稅照。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免稅之飲料品免填。 二、供作加工外銷之應稅原料申請稅款記帳者,應憑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文件,填用記帳之完稅照。 三、供他廠作為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應憑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填用免稅照。
  2. 前項完稅照或免稅照,產製廠商應於第一聯背面加蓋廠名及出廠年月日之戳記後提運出廠。第二聯按月彙送主管稽徵機關。第三聯由產製廠商存查。
  3. 前項戳記,由產製廠商自行刻製,並於啟用前檢附印模,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52
產製廠商每日出廠應稅貨物之數量,應依規定格式分類按出廠批次詳為登記,並逐日累計,以備查
53
產製廠商設有加工部門者,由製造部門移送加工部門之應稅貨物,其應納之貨物稅每月繳納一次,繳納期間及手續與出廠貨物同。
54
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者,受託代製廠商將應稅貨物交付委託廠商時,應填用臨時運單憑運。委託廠商應於帳冊表報記錄進銷存情形,併同當月份自行產製之出廠貨物報繳貨物稅。
54-1
  1. 產製廠商產製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電動車輛,得於出廠前填具申請書,向主管徵機關申請具結免稅出廠,並開立免稅照。但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超過同條項但書規定之免徵金額者,應就超過部分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稅率減半徵收並開立完稅照,其餘部分始得具結免稅出廠。
  2. 前項經核准具結免稅出廠之電動車輛,應於出廠之次月一日起算一年內,完成申領牌照登記,並由產製廠商依規定格式填具銷案申請書併同銷案申請明細表電子檔,按月彙總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
54-2
  1. 產製廠商未能於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辦理銷案,或申請資料與公路監理資訊勾稽無法銷案,經主管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能依限補正者,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延期銷案或先行補繳貨物稅;其延長期限不得出廠之次月一日起算一年六個月。
  2. 具結免稅出廠之電動車輛,於前條第二項或前項所定期限內運銷國外未完成申領牌照登記者,產製廠商應於出口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免稅照或完稅照及出口報單副本,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產製廠商依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已納貨物稅者,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退還原納貨物稅。
  3. 產製廠商逾期未辦理銷案、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仍無法銷案,且未先行補繳貨物稅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就已屆銷案期限之案件補徵貨物稅,並取消產製廠商用具結免稅出廠資格,產製廠商自核定取消適用之次日起算一年內,不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適用具結免稅出廠。
  4. 第一項及前項產製廠商自行補繳貨物稅或經主管稽徵機關補徵貨物稅案件,產製廠商應開立完稅照。
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