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8條,產製廠商在使用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8條所提及的完稅照、免稅照及臨時運單時,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預領備用,預領數量不得超過上個月使用數量的限制。如果預領數量不足以使用,產製廠商可以敘明事由向主管稽徵機關續領。領用這些照證後,產製廠商應該妥善保管使用,如果發現有短少的情況,應立即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告短少的照證種類、字軌、號碼,供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例如,如果一個產製廠商需要在某個月使用完稅照、免稅照及臨時運單的數量為100張,那麼他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領取100張備用,但是如果在下個月時需要使用的數量超過了100張,他就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敘明原因,並續領更多的照證。另外,如果在使用這些照證的過程中,發現有短少的情況,產製廠商應立即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告,以便主管稽徵機關進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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