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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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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產製廠商使用之完稅照、免稅照及臨時運單,得向主管稽徵機關逐月預領備用,其數量以不超過上月使用之數量為限。其不敷使用者,得敘明事由續領。
  2. 2.產製廠商領用前項之照證後,應妥為保管使用,其有短少者,應即將所短少照證之種類、字軌、號碼,報請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8條,產製廠商在使用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8條所提及的完稅照、免稅照及臨時運單時,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預領備用,預領數量不得超過上個月使用數量的限制。如果預領數量不足以使用,產製廠商可以敘明事由向主管稽徵機關續領。領用這些照證後,產製廠商應該妥善保管使用,如果發現有短少的情況,應立即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告短少的照證種類、字軌、號碼,供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例如,如果一個產製廠商需要在某個月使用完稅照、免稅照及臨時運單的數量為100張,那麼他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領取100張備用,但是如果在下個月時需要使用的數量超過了100張,他就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敘明原因,並續領更多的照證。另外,如果在使用這些照證的過程中,發現有短少的情況,產製廠商應立即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告,以便主管稽徵機關進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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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48 條規定:「產製廠商使用之完稅照、免稅照及臨時運單,得向主管稽徵機關逐月預領備用,其數量以不超過上月使用之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