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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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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預領之貨物稅照證,不得轉借或轉售,每月預領之照證如有未經使用剩餘者,得滾存次月繼續使用,但滾存數量應於次月估計預領數內扣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9條,產製廠商所預領的貨物稅照證不得轉借或轉售,若每月預領的照證有未經使用的剩餘,可以滾存至下個月繼續使用,但是滾存的數量必須在次月預估預領數量內扣除。 參考資料: 財政部統一發票管理辦法-施行日期:109年1月1日,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7W/ETW117W05?winde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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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49 條規定:「產製廠商預領之貨物稅照證,不得轉借或轉售,每月預領之照證如有未經使用剩餘者,得滾存次月繼續使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