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預領之貨物稅照證,不得轉借或轉售,每月預領之照證如有未經使用剩餘者,得滾存次月繼續使用,但滾存數量應於次月估計預領數內扣除。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9條,產製廠商所預領的貨物稅照證不得轉借或轉售,若每月預領的照證有未經使用的剩餘,可以滾存至下個月繼續使用,但是滾存的數量必須在次月預估預領數量內扣除。 參考資料: 財政部統一發票管理辦法-施行日期:109年1月1日,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7W/ETW117W05?windex=4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