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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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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計稅單位及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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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車輛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5 年 08 月 18 日
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七節 車輛類
§ 38
共 1 條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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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機車、牽引車、拖車與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以輛為計稅單位,每輛填發完稅照一張,載明廠牌及引擎號碼。
前項
非
一貫作業之車輛,得憑底盤及車身之完稅照,請領行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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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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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國產貨物
§ 47–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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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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