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38條,針對汽車、機車、牽引車、拖車和各種機動車輛的底盤和車身,每輛都需要填發完稅照,上面必須記載廠牌和引擎號碼。對於不針對一貫作業的車輛,可以使用底盤和車身的完稅照來申請行車執照。根據財政部發布的相關函釋,對於這些車輛,需要按照銷售價格來計算完稅價格,並進行貨物稅課稅。並且,財政部也針對機車的附件進行了解釋,明確指出應將機車與附件的價格合併計算完稅價格,需要根據客戶要求另行出售的附件則不同。此外,根據貨物稅條例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超過7000元的,應予補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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