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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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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機車、牽引車、拖車與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以輛為計稅單位,每輛填發完稅照一張,載明廠牌及引擎號碼。
  2. 2.前項一貫作業之車輛,得憑底盤及車身之完稅照,請領行車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38條,針對汽車、機車、牽引車、拖車和各種機動車輛的底盤和車身,每輛都需要填發完稅照,上面必須記載廠牌和引擎號碼。對於不針對一貫作業的車輛,可以使用底盤和車身的完稅照來申請行車執照。根據財政部發布的相關函釋,對於這些車輛,需要按照銷售價格來計算完稅價格,並進行貨物稅課稅。並且,財政部也針對機車的附件進行了解釋,明確指出應將機車與附件的價格合併計算完稅價格,需要根據客戶要求另行出售的附件則不同。此外,根據貨物稅條例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超過7000元的,應予補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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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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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38 條規定:「汽車、機車、牽引車、拖車與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以輛為計稅單位,每輛填發完稅照一張,載明廠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