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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機車、牽引車、拖車與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以輛為計稅單位,每輛填發完稅照一張,載明廠牌及引擎號碼。
  2. 前項一貫作業之車輛,得憑底盤及車身之完稅照,請領行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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