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四條所稱銷售價格不包括產製廠商銷售免稅貨物及一年期以上分期付款銷售貨物之價格。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銷售價格不包括產製廠商銷售免稅貨物及一年期以上分期付款銷售貨物之價格。根據這項規定,產製廠商所銷售的免稅貨物以及一年期以上分期付款銷售的貨物是不算入銷售價格中的。這意味著,這些免稅貨物和分期付款貨物的價格不會被用來計算完稅價格或貨物稅款額。 例如,如果一家產製廠商銷售了免稅的貨物,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39條的規定,這些免稅貨物的價格不會被納入計算完稅價格的範圍內。同樣地,如果一項貨物是分期付款銷售的,並且銷售期限超過一年,則根據這項規定,該貨物的價格也不會被計算在銷售價格中。這些是貨物稅稽徵規則第39條所規定的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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