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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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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之應稅貨物,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按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並依規定格式填具完稅價格計算表,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2. 2.前項計算完稅價格所應用之資料及計算底稿,產製廠商應妥慎保存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0條,產製廠商應於次月15日以前,按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並填寫完稅價格計算表,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此外,產製廠商還應妥善保存相關資料和計算底稿作為備查。 參考資料: - 財政部 (2019)。貨物稅稽徵規則。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40092

  • 完稅價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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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40 條規定:「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之應稅貨物,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按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並依規定格式填具完稅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