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0條,產製廠商應於次月15日以前,按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並填寫完稅價格計算表,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此外,產製廠商還應妥善保存相關資料和計算底稿作為備查。 參考資料: - 財政部 (2019)。貨物稅稽徵規則。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4009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