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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之應稅貨物,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按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並依規定格式填具完稅價格計算表,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2. 前項計算完稅價格所應用之資料及計算底稿,產製廠商應妥慎保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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